您好!欢迎您访问半岛游戏官方网站最新登录地址的官方网站!
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告人及值勤律师的定见,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,被告人赞同本案适用一般程序审理。
2016年下半年,张某某在南充市**商场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用于平常装饰房子。2020年10月的一天,张某某在蓬安县**路邻近一家废物处理厂和网上别离购买了一根无缝钢管、一个红外瞄准器,并将该钢管焊接在其购买的射钉枪枪口上,将红外瞄准器安装在射钉枪枪管上,以此办法将其射钉枪改装为。2020年末、2021年3月,张某某屡次运用其改装的装填钢珠在其菜地内击发,以驱逐吃粮食的鸟。2021年4月中旬,张某某因装饰时需要用射钉枪,便将该改装的枪管锯断,将改装康复成为了射钉枪,后将射钉枪、枪管及红外瞄准器放在其朋友柯某某家中,后被民警抄获。被抄获的该射钉枪经鉴定为动力类型为火药的。
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实在,足以认定指控现实。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不合法制作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1支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,违法现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应当以不合法制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,系自首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,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。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则,能够依法从宽处理。主张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